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67號上訴人 吳長邦
吳信宏 吳信剛 吳靜宜 吳佩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周武昌 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3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9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7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駁回上訴,特為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詹秀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19日
書記官莊何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