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簡字第3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簡字第300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嘉政被告呂玉珊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本院於105年2月26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呂玉珊所記載之「住彰化縣○村鄉○○村○○路○○號」,應更正為「住彰化縣○○鄉○○村○○路○○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案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中,被告呂玉珊之住處原記載為「彰化縣○村鄉○○村○○路○○號」,應更正為「彰化縣○○鄉○○村○○路○○號」,此部分文字顯係誤寫,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爰皆依職權裁定更正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4月19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黃士瑋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4月19日
書記官陳文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