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17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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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易字第1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易字第170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禮雄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禮雄提出新臺幣參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一、查被告鄭禮雄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認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105年3月22日裁定羈押在案。茲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以言詞表示:之前車禍開刀,須出去複檢,請准予交保等語。本院審酌全案犯罪情節及考量現有卷證資料、案件進行之程度等情,認以具保之方式,應足以擔保日後審判、執行程序之進行,已無羈押被告之必要,爰准予被告提出新臺幣
3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4月19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王素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4月19日
書記官詹國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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