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8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812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薰儀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2年度執聲字第4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薰儀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薰儀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因受刑人請求定應執行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黃薰儀因施用毒品等案件,業經本院先後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刑事判決書等在卷可稽,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
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5月17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郭千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蔡明峰中華民國102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