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交附民字第69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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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交附民字第6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交附民字第696號原告 楊佳興 被告 姜重仰
號(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現寄押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上列被告姜重仰因公共危險等案件(100年度交訴字第294號),經原告楊佳興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情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月31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林家賢
法官鄧雅心法官黃沛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清秋中華民國101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