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審簡字第1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審簡字第183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原名康育誌.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99年6月11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上揭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內當事人欄關於被告甲○○年籍「(民國00年0月00日生)」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00年0月0日生)」。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
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次按判斷判決意旨,應就全部判決內容加以觀察以闡釋其真意,不能拘泥於所用之個別文字,若參酌判決理由之全部內容意旨,顯足窺知判決主文記載為顯然筆誤,此種文字上之顯然錯誤,即得以裁定更正(最高法院79年台上字第2326號判決參照)。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內當事人欄關於被告甲○○年籍「(民國00年0月00日生)」之記載,係屬誤繕,並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本院自應裁定更正為「(民國00年
0月0日生)」。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6月22日
刑事庭法官鍾雅蘭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石曉芸中華民國99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