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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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237號聲請人 賴瑞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朱家林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
1條第2項定有明文。此條項乃民國104年6月15日民事訴訟法修法時所增列,以強化債權人之釋明義務。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得依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修正理由參照)。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因聲請人提出匯款單為本件債權證明文件,惟因匯款之原因並非必為借款,故本院於107年1月16日通知聲請人於5日內提出其他釋明文件如借據、兩造對話記錄等。債權人雖於同年月26日具狀陳報,惟仍未能提出釋明資料供本院參詳,故本院尚難據此認定本件債權存在,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其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
司法事務官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