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98號上訴人即原告 劉永權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因106年度訴字第298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02,59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43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4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弼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13日
書記官謝惠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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