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苗小字第2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苗小字第2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苗小字第272號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訴訟代理人 陳銘鐘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芳伃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3,31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4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弼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13日
書記官謝惠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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