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催字第7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催字第7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催字第709號聲請人程大川(即史培芳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史培芳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103年4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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