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57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57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5727號債權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丁○○○○○○等四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1.請提出債務人丁○○○○○○、戊○○○、丙○○、乙○○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98年4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4月15日
書記官林婷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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