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572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5726號債權人台中縣烏日鄉農會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壹仟壹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逾期本金部分改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五一加一成計算之利息,逾期利息部分按上開利率加一成計算之違約金,超過六個月者,逾期本金部分按上開利率加二成計算之利息,逾期利息部分按上開利率加二成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依兩造借據約定,當貸款逾期時,逾期本金部分才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成計息,故逾期日前未付之利息仍應依借據約定,按年息百分之二計算,逾此部分之請求,即有不合,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8年4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上列聲請駁回部分,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4月15日
書記官林婷儀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