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交字第27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1年度交字第278號原告 黃國隆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按交通裁決事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3第2項定有明文。是以,提起交通裁決撤銷訴訟時,應先向交通主管機關申請裁決,並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內提起行政訴訟。查本件原告起訴狀未檢附高市交裁字第32-ZUWA80807號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致有程式上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行提出上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影本1份,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30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謝琬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7月1日
書記官林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