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交附民字第1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交附民字第101號原告 蔡曜灯
蔡詹美姬 許耘嘉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孟仁 律師被告 黃鍾德
完尚交通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虹蘭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交訴字第97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案情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2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王慧娟
法官官怡臻法官林富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28日
書記官陳雪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