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簡抗字第35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簡抗字第3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全民健康保險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簡抗字第35號抗告人 郝慧生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間全民健康保險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1月24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86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4年11月24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86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4年12月30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抗告人於105年1月7日收受本院裁定,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4頁)。抗告人迄今仍未補正,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2月15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王碧芳
法官程怡怡法官高愈杰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15日
書記官何閣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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