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21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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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2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一六號
具保人乙○具保人即被告甲○○右列具保人因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所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捌萬元沒入之。
甲○○所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各指定交付保證金新臺幣八萬元及一萬元免予羈押,由具保人乙○及被告分別繳納八萬元及一萬元後,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被告 潘俊宏 於本院審理中經合法傳喚、拘提而未獲,有送達回證及拘提無著報告書等附卷可稽,堪認被告確已逃亡,自應依法沒入具保人已繳納之前開保證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八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邱志平
法官蔡岱霖法官劉桂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黃士元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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