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度補字第45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4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四五八號
原告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田錨 訴訟代理人 張朝富 送達代收人張朝富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曾聲請對被告華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二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銀元貳仟壹佰貳拾玖萬叁仟肆佰捌拾伍元,折合新台幣陸仟叁佰捌拾捌萬零肆佰伍拾柒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拾叁萬肆仟貳佰貳拾捌元,折合新台幣柒拾萬貳仟陸佰捌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柒拾萬貳仟陸佰叁拾玖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伍張(每張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八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蔡孟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張淑容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