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8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8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809號原告 莊明廷 上列原告與被告 余仁堂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6,24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二、被告余仁堂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11年9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21日
書記官林岢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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