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訴緝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訴緝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緝字第3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美珍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美珍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一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2月1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馮俊郎
法官林建鼎法官蔡欣怡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0年2月16日
書記官曾柏方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