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竹小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竹小字第5號上訴人 王正國 即原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0年度竹小字第5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
2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2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順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2月16日
書記官陳筱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