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97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979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品璋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8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品璋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品璋因毀損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本院審核,認除附表編號3判決確定日期欄所載「113/01/17」應更正為「113/03/05」外,本件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各案之犯罪時間、所侵犯法益、各罪間獨立性,及受刑人所述其現從事花藝工作,已有正當職業,努力回歸社會等情狀,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6月1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鄭文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慧玲中華民國113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