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金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金字第3號原告 王美娥
陸婷玉 陸婷薰 李雅芬 兼上列四人訴訟代理人 陸詩涵 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清堯 律師被告龍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兼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陳秋白 被告 王繼賢
陳俊益 陳文英 歐永隆 林忠華 陳素卿 王年鳳 葉財銘 賴品月 郭木水 張震華 侯建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違反銀行法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等涉違反銀行法犯罪嫌疑,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於民國112年4月21日以110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判決,被告等提起上訴,現由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12年度金上重訴字第4號案件審理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6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6月18日
書記官洪凌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