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家簡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教養費用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家簡字第16號原告丙○○
甲○○被告乙○○上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教養費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4年11月14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4年10月26日
家事第2庭法官張桂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10月26日
書記官林麗文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家簡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教養費用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家簡字第16號原告丙○○
甲○○被告乙○○上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教養費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4年11月14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4年10月26日
家事第2庭法官張桂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10月26日
書記官林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