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1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字第111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94年10月20日下午3時整在本院刑事第二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0月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蘇碧珠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賀燕花中華民國94年10月6日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1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字第111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94年10月20日下午3時整在本院刑事第二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0月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蘇碧珠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賀燕花中華民國94年10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