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撤緩字第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撤緩字第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撤緩字第80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竊盜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94年度執字第33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民國92年7月15日以92年度訴易緝字第86號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緩刑三年,並於92年8月11日確定。茲查該受刑人在緩刑期內更因犯搶奪等罪,經本院於93年11月12日以93年度訴字第1243號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經臺灣高等法院於94年4月20日以94年度上訴字第556號判決上訴駁回,並於94年5月19日確定。爰依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刑事訴訟法第476條之規定,聲請將上述之緩刑宣告撤銷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後,認與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7月2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張江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怡秀中華民國94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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