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他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訴訟費用徵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他字第10號原告甲○○法定代理人乙○○被告財團法人恩主公醫院法定代理人 陳獻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訴訟費用徵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向本院繳納新台幣壹拾貳萬參仟捌佰參拾貳元。
理由
一、本件經本院於民國93年11月8日裁定對原告准予訴訟救助,並經原告於94年6月2日具狀撤回起訴,此有撤回狀1份在卷可憑,依民事訴訟法第83條第1項之規定,第一審訴訟費用應由原告負擔,
二、原告在第一審免交之費用及本件程序費用,共新台幣(下同)247,664元,應向本院繳納。,惟因原告依民事訴訟法第83條第1項之規定,得聲請本院退還所繳裁判費二分之一,爰僅逕命原告向本院繳納其二分之一,即123,832元(247,664X1/2=123,832)。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7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麗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4年7月29日
書記官顧嘉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