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簡附民字第1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簡附民字第104號原告 辛含治 被告 王伯昭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1年度簡字第174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1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程士傑
法官楊子龍法官簡光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13日
書記官許珍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