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4年度投小字第149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訴訟代理人 李明哲
被 告 馮玉梅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104年6月9日言詞辯論終
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貳仟參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
三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九點四九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
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其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6月10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林錫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
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
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6月11日
書記官蕭元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