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婚字第4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婚字第431號原告 顏宥心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政傑 間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本件訴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依法裁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莊宇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24日
書記官王淑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