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4年度金簡字第95號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金簡字第95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周美賢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0807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本案不經通常程序,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周美賢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周美賢明知將金融帳戶金融卡及密碼提供給他人使用,依一般的社會生活經驗,可以預見將幫助他人利用作為人頭帳戶、掩飾或隱匿他人實施詐欺之犯罪所得,但仍基於他人利用其所提供之金融帳戶實施詐欺取財,並作為掩飾犯罪所得去向之用,亦不違反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3年1月上旬某時許,為賺取新臺幣1萬元之報酬,在址設嘉義市○區○○路000號之「統一超商新嘉友門市」,將其所申設之彰化商業銀行北嘉義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下稱本案帳戶)之提款卡,寄交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LINE暱稱「徽工專員- 蘇意年 」之行騙者使用。嗣上開行騙者(無證據證明有其餘行騙者而已達3人以上或有未滿18歲之人)取得本案上開帳戶資料後,即於附表所示時間以附表所示方式詐騙附表所示之被害人,致使該等被害人陷於錯誤,而匯款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至本案帳戶,再由不詳行騙者提領一空,致警方難以追查前揭詐欺取財犯罪所得之來源及去向,順利利用本案帳戶隱匿該犯罪所得。

二、證據:

 ㈠被告周美賢在偵訊及本院之自白。

 ㈡告訴人甲○○、乙○○、丁○○在警詢之指述(警卷第14至16頁、第18至22頁)。

 ㈢本案帳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份(警卷第23至24頁)。

 ㈣告訴人甲○○所有郵局帳戶交易明細查詢1份、與行騙者之對話紀錄截圖19張、行騙者使用之帳號截圖2張、行騙者傳送之QRCODE截圖1張(警卷第30至52頁)。

 ㈤告訴人乙○○提出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1張、行騙者傳送之QRCODE截圖1張、與行騙者之對話紀錄截圖15張、行騙者使用之旋轉拍賣帳號截圖1張、告訴人使用之旋轉拍賣帳號截圖1張、與行騙者之通話紀錄截圖1張(警卷第60至70頁)。

 ㈥告訴人丁○○提出之網路銀行轉帳明細截圖1張、與行騙者之對話紀錄截圖11張(警卷第78至83頁)。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1項,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2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11條前段、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55條、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謝雯璣提起公訴,檢察官陳志川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簡 易 庭 法 官 方宣恩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廖婉君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

下罰金。

附表:

告訴人

詐騙方法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

1

甲○○

行騙者佯裝買家向告訴人甲○○表示無法下單,並傳送假連結網址,告訴人甲○○點入連結後,自稱蝦皮客服人員、郵局認證員佯以認證需要云云,致告訴人甲○○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匯款。

113年1月15日14時54分許

4萬9,985元

113年1月15日14時57分許

4萬9,997元

2

乙○○

行騙者佯裝買家向告訴人乙○○表示無法下單,並傳送假連結網址,告訴人甲○○點入連結後,自稱線上客服人員、郵局客服人員佯以認證需要云云,致告訴人乙○○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匯款。

113年1月15日15時19分許

2萬9,985元

3

丁○○

行騙者佯裝買家向告訴人丁○○表示無法下單,並傳送假連結網址,告訴人丁○○點入連結後,自稱蝦皮客服人員、國泰世華銀行客服人員佯以認證需要云云,致告訴人丁○○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匯款。

113年1月15日15時22分許

1萬4,1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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