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187號聲請人 吳明家 相對人 許丞志
許丞佑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許丞志、許丞佑於民國106年3月14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6,000,000元,約定清償日期為106年6月13日,並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相對人屆期未依約清償,尚欠本金6,00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其他約定事項、借據等影本各1件、土地登記謄本11件及建物登記謄本1件等為證。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7年6月6日
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07年度司拍字第187號│├──┬────────────────┬────┬────┤││土地坐落│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平方公尺││├──┼───┼────┼────┼──┼────┼────┤││臺南市○○○區○○○段│17│141.00│全部││001├───┴────┴────┴──┴────┴────┤││所有權人:許丞志、許丞佑,權利範圍各2分之1│├──┼───┬────┬────┬──┬────┬────┤││臺南市○○○區○○○段│17-1│2.00│全部││002├───┴────┴────┴──┴────┴────┤││所有權人:許丞志、許丞佑,權利範圍各2分之1│├──┼───┬────┬────┬──┬────┬────┤││臺南市○○○區○○○段│18│4.00│全部││003├───┴────┴────┴──┴────┴────┤││所有權人:許丞志、許丞佑,權利範圍各2分之1│├──┼───┬────┬────┬──┬────┬────┤││臺南市○○○區○○○段│18-1│2.00│全部││004├───┴────┴────┴──┴────┴────┤││所有權人:許丞志、許丞佑,權利範圍各2分之1│├──┼───┬────┬────┬──┬────┬────┤││臺南市○○○區○○○段│19│14.00│全部││005├───┴────┴────┴──┴────┴────┤││所有權人:許丞志、許丞佑,權利範圍各2分之1│├──┼───┬────┬────┬──┬────┬────┤││臺南市○○○區○○○段│20│5.00│全部││006├───┴────┴────┴──┴────┴────┤││所有權人:許丞志、許丞佑,權利範圍各2分之1│├──┼───┬────┬────┬──┬────┬────┤││臺南市○○○區○○○段│21│4.00│全部││007├───┴────┴────┴──┴────┴────┤││所有權人:許丞志、許丞佑,權利範圍各2分之1│├──┼───┬────┬────┬──┬────┬────┤││臺南市○○○區○○○段│22│15.00│全部││008├───┴────┴────┴──┴────┴────┤││所有權人:許丞志、許丞佑,權利範圍各2分之1│├──┼───┬────┬────┬──┬────┬────┤││臺南市○○○區○○○段│23│4.00│全部││009├───┴────┴────┴──┴────┴────┤││所有權人:許丞志、許丞佑,權利範圍各2分之1│├──┼───┬────┬────┬──┬────┬────┤││臺南市○○○區○○○段│23-1│3.00│全部││010├───┴────┴────┴──┴────┴────┤││所有權人:許丞志、許丞佑,權利範圍各2分之1│├──┼───┬────┬────┬──┬────┬────┤││臺南市○○○區○○○段│24│142.00│全部││011├───┴────┴────┴──┴────┴────┤││所有權人:許丞志、許丞佑,權利範圍各2分之1│└──┴──────────────────────────┘┌──────────────────────────────────────────┐│附表(建物)︰107年度司拍字第187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一│二│三│合│面│主要│陽│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積│││││││材料及││││││建築││││││號││││││││單│││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層│計│位│材料│台│位││├──┼─┼──────┼────┼────┼─┼─┼─┼─┼─┼──┼─┼─┼───┤│001│15│臺南市安南區│臺南市安│3層樓房│23│12│17│37│平│鋼筋│15│平│全部│││1│安和路五段21│南區州北│鋼筋混凝│1.│3.│.8│2.│方│混凝│.4│方│││││8、220號│段17、17│土造│18│51│1│50│公│土造│3│公││││││-1、24地││││││尺│││尺││││││號│││││││││││││├──────┴────┴────┴─┴─┴─┴─┴─┴──┴─┴─┴───┤│││所有權人:許丞志、許丞佑,權利範圍各2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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