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單禁沒字第1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單禁沒字第1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單禁沒字第10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湯月鈴
邱易霖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單獨聲請宣告沒收(107年度執聲沒字第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湯月鈴前因販賣第二級毒品,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判處並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8月,嗣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為甲基安非他命,分別係被告湯月鈴、邱易霖所有,且供其等自身吸食之用,固與上開販賣毒品案件無關,而未於上開販賣毒品案件宣告沒收,惟屬違禁物,爰依法單獨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因販賣毒品而持有毒品,其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當然為販賣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惟若查獲之毒品,經認定尚無證據證明與該案之販賣毒品犯罪有關,並敘明不併予宣告沒收銷燬時,則此部分所涉毒品犯行,因非受無罪判決,復未經檢察官為起訴或不起訴處分,仍屬未偵查終結,應由檢察官續行偵查,而扣案毒品在偵查或審判中因有作為認定被告刑事案件中之證據之必要者,自不宜在未偵查終結或判決前准許檢察官為單獨沒收之聲請(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抗字第71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一)被告湯月鈴前因販賣第二級毒品,經本院以105年度訴字第241號判決判處並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年7月;嗣被告湯月鈴不服判決,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06年度上訴字第60號判決改判處並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8月,嗣經最高法院以106年度台上字第3819號判決駁回檢察官上訴而告確定。被告邱易霖則前因販賣第二級毒品,經本院以105年度訴字第241號判決判處並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年10月確定。上開案件中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屬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且分別為被告湯月鈴、邱易霖所有,各供其等施用,與上開販賣第二級毒品案件無關,而未於上開販賣第二級毒品案件之判決宣告沒收銷燬等事實,有本院105年度訴字第241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6年度上訴字第60號判決、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3819號判決、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麻豆分局扣押物品清單各1份在卷可查,堪可認定。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既與被告湯月鈴、邱易霖上開販賣第二級毒品案件無關,則其等分別持有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顯未經上開販賣毒品案件判決無罪,亦未經檢察官於該販賣毒品案件中為不起訴處分,自不宜僅因上開販賣毒品案件之判決未諭知沒收銷燬,即准許檢察官單獨宣告沒收之聲請。
(二)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乃於民國104年10月14日19時許為警搜索查扣,而被告湯月鈴、邱易霖分別於同日23時、22時許為警採尿,檢驗結果均呈安非他命類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嗣經檢察官以其等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施用時間分別為104年10月14日10時、12時許)提起公訴,並經本院分別以105年度審簡字第169號、159號判決判處罪刑,但未就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諭知沒收銷燬,而告確定等事實,業經本院調取本院105年度審簡字第169號、159號卷宗核閱無誤。又依據被告湯月鈴、邱易霖所陳,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乃分別為其等施用甲基安非他命所餘(參見本院105年度訴字第241號卷第193頁背面),是其等分別持有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甲基安非他命之行為,應各為本院105年度審簡字第169號、159號所審理之施用毒品犯行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而分別為本院105年度審簡字第169號、159號判決效力所及。本院105年度審簡字第169號、159號判決既未就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諭知沒收銷燬,則檢察官就此等違禁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即屬有據,應予准許。至於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難與毒品完全析離,故應整體視為查獲之毒品,而部分甲基安非他命因使用於檢驗而滅失,故僅能沒收驗餘之重量,而非扣案時之重量,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李俊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周玉茹中華民國107年6月6日附表一(被告湯月鈴部分)┌──┬────────┬─────┬────────┬────────┐│編號│名稱│數量(包)│驗前淨重(公克)│驗後淨重(公克)│├──┼────────┼─────┼────────┼────────┤│1│白色結晶│1│0.126│0.117│││(甲基安非他命)││││├──┼────────┼─────┼────────┼────────┤│2│白色結晶│1│0.606│0.596│││(甲基安非他命)││││├──┼────────┼─────┼────────┼────────┤│3│白色結晶│1│0.193│0.180│││(甲基安非他命)││││├──┼────────┼─────┼────────┼────────┤│4│白色結晶│1│0.503│0.491│││(甲基安非他命)││││├──┼────────┼─────┼────────┼────────┤│5│白色結晶│1│0.203│0.192│││(甲基安非他命)││││├──┼────────┼─────┼────────┼────────┤│6│白色結晶│1│2.166│2.155│││(甲基安非他命)││││├──┼────────┼─────┼────────┼────────┤│7│白色結晶│1│0.617│0.608│││(甲基安非他命)││││├──┼────────┼─────┼────────┼────────┤│8│白色結晶│1│0.602│0.591│││(甲基安非他命)││││├──┼────────┼─────┼────────┼────────┤│9│白色結晶│1│3.578│3.565│││(甲基安非他命)││││├──┼────────┼─────┼────────┼────────┤│10│白色結晶│1│0.084│0.071│││(甲基安非他命)││││├──┼────────┼─────┼────────┼────────┤│11│白色結晶│1│0.206│0.195│││(甲基安非他命)││││└──┴────────┴─────┴────────┴────────┘附表二(被告邱易霖部分)┌──┬────────┬─────┬────────┬────────┐│編號│名稱│數量(包)│驗前淨重(公克)│驗後淨重(公克)│├──┼────────┼─────┼────────┼────────┤│1│白色結晶│1│0.481│0.470│││(甲基安非他命)││││├──┼────────┼─────┼────────┼────────┤│2│白色結晶│1│0.271│0.256│││(甲基安非他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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