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26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266號聲請人安國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倫華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票據),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4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票據(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00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3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4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欣怡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4月29日
書記官詹志鵬┌─────────────────────────────────────────────────────┐│支票附表:104年度除字第266號│├─┬────────┬─────────┬──────────┬───────┬─────┬───────┤│編│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臺幣)││(或到期日)│├─┼────────┼─────────┼──────────┼───────┼─────┼───────┤│1│鉅峰工業股份有限│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安國交通股份有限公司│18,900元│LD0000000│103年12月5日│││公司│限公司汐止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