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繼字第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繼字第160號聲請人 羅禎忠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 羅生源 (男,民國00年0月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住嘉義縣中埔鄉○○村00鄰○○000號)於103年1月5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明檢送本院。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秋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2月17日
書記官林美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