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字第342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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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聲字第34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42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至二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
理由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2罪,分別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19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鄧振球
法官潘翠雪法官彭幸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靜姿中華民國99年11月19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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