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聲字第34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42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古明炎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付字第10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古明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古明炎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案件,經本院97年度上訴字第227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年6月併科罰金150,000元確定,於民國97年9月16日入監執行。茲經法務部於99年10月1日核准假釋出獄,此有該部矯正司民國99年11月10日,法矯司字第0990907633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一份在卷可稽。
二、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爰准 如聲請人所請,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19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童有德
法官劉方慈法官陳祐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詠婷中華民國99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