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基簡字第118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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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基簡字第118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基簡字第1183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緝字第30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以幫
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犯罪行為者而言,如未參與實行構成要件之行為,且係出於幫助之意思,提供助力,即屬幫助犯,而非共同正犯(最高法院49年台上字第77號判例可資參照)。本件被告基於幫助之犯意,將其所有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予身分不詳者使用,致真實身分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對丙○○施以詐術,使其陷於錯誤,將金錢匯入被告交付之帳戶內,而為他人之詐欺取財行為提供助力,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
㈡被告基於幫助之犯意為上開犯行,為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㈢爰審酌被告將帳戶交付予不法詐騙分子使用,致被害人受有
損害,並使犯罪追查趨於複雜,影響社會正常交易安全及秩序非微,法治觀念顯有偏差,且被告犯後否認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㈣至被告提供詐騙集團之銀行存摺、提款卡,至今仍未取回,
亦未經扣案,且無證據足證現仍存在而未滅失,又上開帳戶業經相關單位列為警示帳戶,而無再遭人利用之虞,為免將來執行困難,爰不為沒收之諭知,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9年9月6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黃永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99年9月6日
書記官劉珍珍附錄論罪法條:
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9年度偵緝字第305號被告甲○○男42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籍基隆市○○區○○○○○路○○巷○○○號5樓居台北縣汐止市○○路○○號5樓國民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犯罪事實:甲○○於民國97年9月間某日,在台北縣汐止市○○路,明知將金融機構存簿、金融卡、密碼交付他人,可能幫助他人用以財產犯罪及隱匿犯罪所得,仍不違反其本意,循報紙上刊登之收購帳戶廣告,將其名下華南商業銀行汐止分行第000000000000號存款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密碼出售予不詳之人,得款新台幣(下同)5000元,再由詐騙集團取得上開物品後,於97年9月28日,以網路援交需確認身份為幌,向丙○○詐騙,致丙○○受騙而依指示操作提款機,實際上匯款29979元至甲○○上揭帳戶內,旋為詐騙集團提領一空。丙○○發現受騙後報警循線查獲上情。案經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核轉本署偵辦。
二、訊據被告甲○○,坦承上情諱,核與被害人丙○○受詐騙而匯款至上揭帳戶內等警詢中證詞相符,並有匯款單據、華南商業銀行交易紀錄可稽,其罪嫌堪予認定。
三、法條: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嫌之幫助犯。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簡易庭中華民國99年7月31日
檢察官乙○○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9年8月4日
書記官辜鈞珩附錄所犯法條:
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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