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2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2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261號上訴人 莊惠如 被上訴人 劉力助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9月26日第1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9月26日第1審判決提起上訴,依上訴人上訴聲明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經本院於108年10月25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該項裁定業於108年10月30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附卷可參,其上訴程式即有未合,應予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3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熊祥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3日
書記官曾惠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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