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重附民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重附民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重附民字第26號原告 李沇叡
張璦麟 李昆芥 李儼宸 游媗涵 (兼上四人之送達代收人)被告 簡子恒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11年度交訴字第7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簡子恒被訴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11年度交訴字第79號),經原告李沇叡、張璦麟、李昆芥、李儼宸、游媗涵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6月2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永勝
法官劉致欽法官陳盈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芯卉中華民國112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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