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原訴字第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原訴字第85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呂承諺選任辯護人邱懷祖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435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呂承諺犯行部分,雖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8日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後辯論終結並定期宣判,惟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尚待釐清,事涉被告之權益及公平正義,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三、本件定於113年11月25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4法庭進行審理程序,提解被告到庭,並通知辯護人、公訴人及告訴人到庭,特此裁定。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1月8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林莆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怡君中華民國113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