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68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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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6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違反性騷擾防治法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易字第684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文男上列被告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二年十月十七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審理。
理由本件被告王文男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前經本院以102年度易字第684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於民國
102年9月5日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並定期審理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2年9月1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賴昱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2年9月11日
書記官薛慧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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