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基小字第1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基小字第1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電信費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基小字第1160號上訴人即被告 金錦逸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間因一百零七年度基小字第一一六○號給付電信費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壹萬肆仟壹佰柒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7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7日
書記官洪幸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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