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簡字第75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簡字第757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俊生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速偵字第75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賴俊生犯妨害公務執行罪,累犯,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漠視公權力之執行,對於執勤員警施以脅迫,嚴重侵害警察機關執行職務之嚴正性,殊值非難;惟念其本案係因酒後言行失控,犯後坦承犯行,承認錯誤,態度尚佳;並衡酌被告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本案所生危害及其高職肄業之教育程度、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參見被告警詢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內之記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35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於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具狀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中華民國107年5月28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黃麗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5月28日
書記官卓千鈴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35條(妨害公務執行及職務強制罪)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或使公務員辭職,而施強暴脅迫者,亦同。
犯前二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