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97號原告癸○○被告內政部部長被告辰○○○○
寅○○辛○○甲○○子○○戊○○丙○○卯○○庚○○乙○○丑○○己○○壬○○丁○○巳○○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其補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1月5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
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9年1月1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應認為不合法,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2月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曹宗鼎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2月1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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