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1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192號原告蓆夢思床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連耀霖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席夢思股份有限公司、乙○○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0,900元。惟查原告提起本訴之請求有㈠登報道歉回復名譽(非財產上請求);及㈡非財產上之損害新台幣(下同)1,000,000元(即財產上之請求,見本院卷第3頁「訴之聲明」所示)二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2項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分別徵收之;而原告僅繳納財產上請求之裁判費10,900元,尚欠非財產上請求之裁判費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3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絮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3月22日
書記官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