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度勞訴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勞訴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勞訴字第一四號
原告丁○○訴訟代理人 徐景星 律師
苗怡凡 律師複代理人丙○○
盧立仁 律師被告聖陸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七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劉穎怡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陳雪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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