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家繼訴字第8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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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重家繼訴字第8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重家繼訴字第86號原告 金國偉 訴訟代理人 黃欣欣 律師複代理人 張芷綺 律師被告 金國倩
金國伉 金國侃
金國倫 共同訴訟代理人 顧定軒 律師複代理人 邱靜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兩造就附表一所示被繼承人 陸蘋 、 金華高 之遺產,應分割如附表一之分割方式欄所示。
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意旨略以:被繼承人即兩造母親陸蘋於民國108年12月13日死亡,遺產由兩造及被繼承人金華高共同繼承, 嗣金華高 於109年3月16日死亡,兩造為陸蘋、金華高之全體繼承人,應繼分比例如附表二所示。陸蘋及金華高死亡時,登記於渠等名下之遺產均已辦理遺產分割或經全體繼承人達成分割協議,無再為分割遺產標的之必要,然關於陸蘋及金華高生前將部分財產以子女代持之方式,登記於子女名下,實際上仍應分屬陸蘋與金華高之財產,是陸蘋及金華高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下稱系爭遺產),應由兩造共同繼承。又陸蘋及金華高死亡時均未留有遺囑,兩造亦無不得分割系爭遺產之協議,惟兩造間無法協議分割,爰依繼承之法律關係,求為分割系爭遺產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等並未提出書狀,訴訟代理人則到庭陳述略以:對於原告主張如附表一所示之財產均係以被告等之名義代持,屬陸蘋、金華高遺產等事實並不爭執,然原告長年居住國外,對於陸蘋及金華高之照顧程度不如被告,故被告等不同意原告主張應以應繼分比例分配遺產,分割方法請求依法判決等語。
三、得心證之理由:㈠原告主張之事實,有陸蘋及金華高之除戶謄本、兩造戶籍謄
本、遺產稅繳清證明書、遺產稅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遺產分割協議書、存款餘額證明資料、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及不動產鑑價報告、繼承系統表等件在卷可憑,且為被告等所不爭執,堪信屬實。被告雖 主張渠 等對陸蘋及金華高之照顧程度較定居國外之原告為高,分割方法不應按兩造應繼分比例為分配云云,惟未據舉證以實其說,是被告所為之抗辯,自無可取。
㈡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
訂定者,不在此限;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公同共有物之分割,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64條、第1151條、第830條第2項、第82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㈢查系爭遺產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亦無不分割之約定,兩造既不能協議分割,則原告請求裁判分割,於法自屬有據。本院斟酌遺產之性質、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認依附表一本院分割方式欄所示分割被繼承人遺產,對各繼承人之利益相當,且未侵害未到庭被告之利益,應屬適當公允,爰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五、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本件分割遺產之訴,係固有必要共同訴訟,兩造間本可互換地位,且兩造均蒙其利,本院認訴訟費用由兩造依應繼分比例負擔,較為公平,爰諭知如主文第2項所示。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訴訟資料,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附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分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第85條第1項但書。
中華民國111年3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潘英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1年3月25日
書記官李一農附表一:被繼承人陸蘋、金華高遺產編號遺產項目本院分割方式1兆豐銀行安和分行帳號00000000000帳戶存款:9,296,443元均由兩造按附表二應繼分比例分配之。2國泰世華銀行信義分行帳號000000000000帳戶存款:8,669,732元3國泰世華銀行信義分行定存:5,835,470元4凱基銀行敦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帳戶存款:1,236,961元5兆豐銀行安和分行帳號00000000000帳戶存款:84,261元6國泰世華銀行信義分行帳號000000000000帳戶存款:9,803,280元7國泰世華銀行信義分行帳號000000000000帳戶存款:15,015,935元8臺北市○○區○○段0○段00地號土地(面積:96㎡;權利範圍:285分之1)9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土地(面積:68㎡;權利範圍:285分之1)10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土地(面積:292㎡;權利範圍:285分之1)11臺北市○○區○○段0○段00地號土地(面積:254㎡;權利範圍:285分之1)12臺北市○○區○○段0○段00地號土地(面積:131㎡;權利範圍:285分之1)13臺北市○○區○○段0○段00地號土地(面積:60㎡;權利範圍:570分之1)14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土地(面積:39㎡;權利範圍:285分之1)15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土地(面積:5㎡;權利範圍:285分之1)16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土地(面積:33㎡;權利範圍:285分之1)17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土地(面積:65㎡;權利範圍:285分之1)18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土地(面積:208㎡;權利範圍:285分之1)19臺北市○○區○○段0○段00地號土地(面積:47㎡;權利範圍:285分之1)20臺北市○○區○○段○○段0000○號建物(門牌: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7樓之7;權利範圍:全部)21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土地(面積:129㎡;權利範圍:15550分之100)22臺北市○○區○○段0○段000○0地號土地(面積:556㎡;權利範圍:15550分之100)23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土地(面積:49㎡;權利範圍:15550分之100)24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土地(面積:34㎡;權利範圍:15550分之100)25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土地(面積:34㎡;權利範圍:15550分之100)26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土地(面積:753㎡;權利範圍:15550分之100)附表二:繼承人應繼分比例編號繼承人應繼分比例1金國偉5分之12金國倩5分之13金國伉5分之14金國侃5分之15金國倫5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