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23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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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23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三八五號
原告甲○○送達代收人 鄭曉東 律師被告乙○○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三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年七月十八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三十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B法官黃蕙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三十日~B法院書記官周志揚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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