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9年度士小字第914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小字第914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江雅鳳
被   告  柯廷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
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前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原告
應補繳之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下同)500元,業經本院
於民國109年5月12日當庭宣示裁定限原告於3日內補繳,
有調解程序筆錄可憑,然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詢
問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憑
,依上開說明,原告之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
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6月3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舒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6月3日
書記官吳雪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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