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屏補字第153號
原 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屏東農業生物技術園區籌備處
法定代理人 洪忠修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
北地院)以109年度北簡字第5009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
下:
查原告曾聲請臺北地院對被告萬寶祿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核發
支付命令(臺北地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577號),惟被告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又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96,210元,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17,8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17,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俞亦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孫秀桃